备案号:86190-2022
备案日期:2022-06-06
备案月报: 2022年第6号(总第266号)
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、监测方案制定、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、气污染物,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,自备火力发电机组(厂)、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。
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、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。